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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宣判三起生产销售“问题食品”案

原发表日期:2015-06-16来源:新华网

原发表日期:2015-06-16

来源:新华网

本报南宁6月15日电 (记者 费文彬 通讯员 孙晓梅)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三起备受关注的米粉“问题叉烧”案,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陶昌醒、徐丙华、陶国炎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两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20万元至3万元不等。三起案件涉案叉烧6702斤,涉案金额125735元。

被告人卢华英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1年起,以2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从黎某、张某、黄某(均另案处理)在广西武鸣县南宁华侨投资区经营的养猪场收购死因不明或病死猪,在无经营资格且未经过卫生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对死因不明或病死猪肉进行切分并销售给周明忠。

2013年以来,被告人周明忠、李雄梅、文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经营资格且未经卫生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的情况下,从南宁市周边县镇收购死因不明或病死猪,其中,周明忠、李雄梅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北一里431号房内对上述收购来的猪进行切分并销售。2014年1月17日,有关部门查获其收购的疑似病死猪的猪肉3150斤,并将被告人周明忠、李雄梅等人抓获。经鉴定,从查获的猪肉中检出伪狂犬病毒、猪繁殖和呼吸综合症病毒核酸及猪圆环病毒呈阳性。

另查明,2011年12月起,被告人陶昌醒、黄燕玲、陶国炎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从周明忠、文某处购买切分好的死因不明或病死猪的猪肉,由被告人陶国炎驾驶车辆将猪肉运回南宁市兴宁区燕子岭上六巷陶昌醒等人租住的房屋内,3人共同将购回的猪肉加工制作成叉烧后销售至南宁市内的石户桂林米粉店。

被告人徐丙华经营管理南宁市石户桂林米粉24家连锁店并负责食材的采购,其在采购食材时未要求陶昌醒等人提供工商执照、食品流通证、健康证等相关证件。从2011年底开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长期低价从陶昌醒处订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制作成叉烧粉提供给顾客食用。经鉴定,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间,南宁市石户桂林米粉店向陶昌醒处订购叉烧达6702斤,价值达125735元。被告人徐丙华指使员工农某在制作石户米粉店的《餐饮单位食品原料进货验收台账》中填写虚假信息,以备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