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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号召分会种猪企业理事单位实行种猪生产经营自律

原发表日期:2003-07-04来源: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秘书处作者:荆继忠

原发表日期:2003-07-04

来源: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秘书处

作者:荆继忠

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秘书处于7月4日向分会理事会中的种猪企业发出在行业内实行种猪生产经营自律的通知,通知中说:农业部畜牧兽医局6月5日发文,决定于今年7-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专项行动,分会理事中的种猪企业在这项活动中,应积极开展自查自律,依法完善种猪(精液)生产和销售环节,自查自律的主要内容是: 本企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若需要更换,应尽快与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更换; 严格按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等组织生产经营; 种猪出场应该签发《种畜禽合格证》及种猪系谱; 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出场种猪必须有当地兽医检疫部门签发的检疫证书; 为规范种猪销售活动,各企业须熟悉并掌握已经颁布的种猪标准,同时,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要求,编制种猪销售合同,加强合同管理,避免种猪营销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或损失等。 随着种猪场市场的活跃,为维护种猪企业的合法权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十分必要,我们分会的理事单位需积极参与这样的活动,一方面实行自查自律,同时通过协会举报危害种猪市场经济秩序的人和事,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促进种猪业兴旺发达。